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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江某等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案

来源: ---  时间:2025-03-11 作者: 点击:

案例教学:江某等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案

教学单位: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 专业名称:文物与博物馆学

案例类型:共享 课程名称:文物政策法规

授课教师:彭志军 授课对象:23文物与博物馆学1、2班

一、课程介绍

《文物政策法规》是高等师范院校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之一。本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能加强学生对我国文物政策法规的认识,了解我国文物立法及执法的现状,能为学生对之后《陶瓷文物保护技术》、《文物数字化保护》等文博专业课程的学习及学生专业素质的养成奠定知识和方法论基础。

二、课程特色

本课程向学生系统讲解我国现行的文物政策法规及我国文物执法的现状,能加强学生对我国文物政策法规系统的了解,也可以增强学生的文物法律意识,提高学生对文物违法案件的分析能力,进一步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为了让学生更好地掌握本课程的知识,授课教师采用“理论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授课方式,即在每次课的前半部分讲解相关文物政策法规的内容、演变过程、适用范围等理论知识;课堂后半部分则主要让学生分析教师为每一讲精选的案例,很大程度克服了枯燥的理论讲解及无法让学生亲临文物执法现场的不足,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本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知识、能力、家国情怀素养的培养。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希望学生达到以下几方面的目标:

(1)系统地了解我国文物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演变的规律,并把握这种变化背后的社会、经济、文化原因,把握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具备时代意识和国际视野。

(2)基本掌握正确认识和分析文物执法行为的能力,甚至掌握以“准行政人员”的角色进行文物执法的能力,为文博专业人才准备基本的素质。

(3)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和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民族形象,增强民族自尊自信。

三、案例背景和来源

案例背景:

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是相对可移动文物而言的。一旦一个建筑物或遗址被列为不可移动文物或暂定不可移动文物,通常就受到主管机关保护。未经许可,包括所有者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变动、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国家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实行保护。文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其原所有者,但其使用和处置需遵循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且根据该法的规定,如果一栋住宅被认定为文物,业主只能对该建筑进行修缮、维护,不能随意扩建或拆除。而且,“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尽管如此,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在修缮方面,由于文物年代久远,破损严重,而《文物保护法》中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程序、技术、材料等有较高要求,导致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被擅自拆除或修缮的事件频繁出现。为了让学生厘清此问题,授课教师选取了本案例进行教学。

案例来源:

本案例所涉及的内容即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人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相关文物行政部门及时要求恢复原貌并予以处罚之事。本案例为公开展示的案例,来自“广州文广旅”微信公众号,笔者从“阳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方网站转引而来。

基本案情:江某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龙津西路×号产权人。2019年8月,江某将该址二楼、三楼先后卖给谭某、张某。签署交易合同前后,江某、谭某、张某先后对该楼进行修缮施工。2019年9月11日,文物专家对修缮行为进行鉴定,认为擅自修缮行为对文物本体造成严重损坏,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经调查核实:江某、谭某、张某未经批准,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龙津西路59号。立案调查后,江某、谭某、张某积极组织整改,消除擅自修缮对文物本体造成的损害。2020年1月,文物专家评估后认定当事人整改行为总体达到恢复破坏前文物原状的要求。

处理结果:江某等三人的修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且明显改变了文物原状,因此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最终给与江某等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中的问题和挑战:

第一,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者是否有权处置该文物。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而言,他们所了解的法律知识有限,对于文物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了解就更有限。本案例涉及的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人买卖和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本案例中的此知识点所涉事实清楚,文物执法部门执法有据,对学生巩固对我国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买卖和修缮规定的理解很有好处。

第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是否能够被修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也就是说,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可以被修缮,但必须向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报批,并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修缮工作。学生通过对本案例的学习,能够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很好地理解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问题,锻炼了他们文物行政执法的能力,也达到了授课教师的预期。

四、案例描述

1.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了解和熟悉我国文物政策法规的基本内容。《文物政策法规》作为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要求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要了解和熟悉我国相关文物政策法规的基本内容。因此,授课教师在授课时不仅注重对我国相关文物政策法规进行知识层面的讲授,而且更注意通过实际案例以巩固和加强学生对相关政策法规的掌握程度。本案例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人擅自修缮文物的规定,并详细叙述了执法部门的执法结果,有利于学生加深对相关政策法规条目的印象。

了解我国文物政策法规发展演变背后的原因。政策和法规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也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生变动,而学生对这种变动性则往往很难理解到位,本案例则能成为学生更好理解这些原因的参照。正如新闻中常见的,我国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定与所有权人修缮或拆除该建筑的需求之间会存在一些矛盾。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的文化遗产,我国相关执法部门加大了执法力度,而相关的文物法律法规也进行适时的修改和修订。本案例中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即是最新版本,其中的法律条例也是最新版的,如此才能让学生真切地感受到文物法律在变化及其变化的原因。

(2)能力目标

能较好地以文物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分析和处理文物违法案件。对于本课程而言,最大的不足就是无法带学生亲临文物执法现场或至法院听取审判文物案件。对此,授课教授为每一讲精选了相关文物行政执法案例,模拟案件审理现场,教会学生如何从处罚程序、依据的法律、做出处理等流程对一件文物违法案件进行处罚,并在处罚后让学生进行讨论。通过本课程的讲授,学生大多能较好地分析和判断文物案件。

(3)思政目标

增强文物保护意识,自觉承担保护文物的责任。文物是先人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和唯一性。保护文物不是一句空话,而要付诸实际行动。对于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在保护文物方面理应有更大的担当。本案例中提及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人未经报批,擅自修缮文物,明显改变文物的原状,相关部门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措施,而处于此类境地的文物在我国不在少数,急需相关部门采取有效的举措进行保护,通过对本案例的学习,能够强化学生的文物保护意识,主动担当保护责任。

自觉维护和执行我国的文物政策法规,维护国家和民族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物保护的重要法律,在我国文物法律、法规系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本案例内容涉及该法律中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问题,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执法,为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学生提供了执法的参照和典范,能为他们尊法、守法、公正执法提供重要遵循,也有利于他们更好地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形象。

2.教学内容

(1)理论教学。在本案例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为学生系统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内容、演变历程、演变原因等,让学生从理论上了解该法的理论知识,为他们今后法理基础知识的掌握及对文物执法案件的分析和理解奠定坚实的基础。

(2)实践教学。作为本课程的特色之一,授课教师不仅向学生讲授文物政策法规的理论知识,而且注重教学学生实践知识,将学生自己模拟成文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身份,分析和处理文物案件,教会学生分析和模拟处理文物违法案件。通过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

3.教学方法

(1)教师讲授法。教师主要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及与文物销售、拍卖相关的法律条目;同时,对于本案例主要情节及文物执法部门对案件的处理,也由授课教师讲授。

(2)案例教学法。在授课时,授课教师以本案例为切入点,对案例进行分析,并藉以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提升学生案例分析和处理能力。

(3)讨论法。授课时,教师引导学生对我国相关文物政策法规及相应的案例进行讨论,着重讨论我国文物政策法规的适用性及相关部门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

4.教学实施过程

授课时,教师先以相关案例导入课堂,以案例中的相关现象为提问点,让学生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思考和听讲;接着,教师将授课内容转到文物法律法规的讲授;然后,结合相关的文物政策法规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讲解;最后,师生共同对课程内容进行总结。

5.教学创新

与其他纯法律课堂及纯实践课程的讲授方法不同,本课程最大的创新就在于教师选取最新、最匹配的案例,与文物政策法规结合进行讲授与讨论,在增强学生法律知识的同时,提升学生对文物案件的分析能力,最大程度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6.思政融入

(1)注重尊法意识的培养。在授课时,教师很重视向学生介绍和讲解我国的文物政策法规的体系及法律的威严性,让学生进一步增强对我国政策、法律及其权威的尊重和敬畏,增强学法、尊法、守法意识。

(2)强化学生的文物保护意识。在课堂中,教师反复向学生强调我国文物的珍贵性和保护文物的重要性,以达到不断强化学生保护文物的自觉意识。

(3)进一步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物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法律条文均为针对我国文物保护所设计,目的是更好的保护我国的文物。执法是文物行政部门的职责,保护我国的文物是我国公民的义务。在该门课程的学习中,学生能领略到我国文物种类之多、数量之大、保护难度之巨及保护责任之重,进而能进一步激发学生对文物的热爱和对我国的爱戴。

六、反思和总结

案例是教学的重要资源,案例教学是一种重要的教学方式,能让学生将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达到更好理解及掌握课程知识的目的,本案例的选取与讲授也是缘于此。

本案例以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人未被批准,擅自修缮文物,致使文物保护单位的原貌被改变,国家相关文物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果断、有效的执法行动,最大限度恢复文物的原状。教师授课时,将该案例的内容及有关部门的执法举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起来,让学生身临其境般感受到我国文物政策法规及相关案件的处理,一定程度做到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弥补了无法前往执法地点参观或观摩法院审判的不足。

总的来说,本案例教学所选取的案例与相关的文物政策法规较为契合,案件内容完整,判案情节真实,教师讲授及师生讨论富有时效,总体授课效果较好,达到了授课教师的预期,也达到了课程目标。在今后的教学中,授课教师将加大采用案例教学的力度。

尽管如此,本次案例教学也存在需要改进之处。相比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本课程的授课对象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为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他们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案件审理不太熟悉,导致在学习案例时对案件的处理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出现一些偏差。另外,案例与实地观摩文物案件审理存在一定的差距,学生很难获得实际的判案感受。这些因素导致学生的课堂学习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打了折扣。

在今后的授课中,授课教师将进一步加大对相关案例的甄选力度,扩大案例的范围,增加讨论的次数,让学生多熟悉我国的文物政策法规,并不断提升学生的案件分析和模拟处理案件的能力。同时,尽量创造条件带学生到文物执法现场或法院审判现场观摩,最大限度提升授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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